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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庚专与被告永州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活龙井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庚专,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活龙井社区居委会,蒋小林,张云峰,尹建新,陈雪山,吕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肖庚专。委托代理人艾子贵,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活龙井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菱角山。负责人钟杨,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蒋小林。第三人张云峰,务农。第三人尹建新。第三人陈雪山,无业。第三人吕芳,女,194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庚专与��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活龙井社区居委会、第三人蒋小林、张云峰、尹建新、陈雪山、吕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庚专以愿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庚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庚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肖庚专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钟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