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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付汝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24号罪犯付汝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柘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汝峰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宣判后,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汝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汝峰伙同李振山到柘城县李原乡找到同犯霍得中,之后被告人付汝峰和霍得中在柘城县申桥乡孟庄村采取掉包的方式骗取孟现洗的生鸦片,在霍得中家中让被告人李振山进行加工成海洛因,所制成的海洛因四人平分,每人分约3克。后被告人李强、付汝峰把分得的毒��除李强吸食1克多外,下余的毒品掺些料子约有8克卖给商丘市梁园区的李莉,共得赃款5000元。罪犯付汝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汝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汝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