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金标与樊静远、李二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标,樊静远,李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何金标。被执行人樊静远。被执行人李二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的(2015)夏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静远名下有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樊静远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