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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行赔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金勇强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勇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5)徐行赔初字第7号原告金勇强。委托代理人赵迪迪。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韩力鸣,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刚,男。委托代理人徐鼎,男。原告金勇强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作出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勇强及委托代理人赵迪迪,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5日下午,原告在中南海周边向中央有关领导寄信,原告重病在身,XXX残疾,却被莫须有的扰乱单位秩序罪非法拘留。2015年5月21日原告依法起诉期间,被告以该案的执法活动不适当为由作出《撤销行政处分决定书》。原告依法申请国家赔偿。2015年9月15日被告发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仅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不符,令人不服。故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要求撤销。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仟元。被告辩称,被告作出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上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故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1.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3.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4.行政赔偿申请书;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6.鉴定结论书;7.答复意见书和上海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凭证;8.残疾人证;9.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邮寄凭证;1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认定的事实不妥当,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沪公(徐)撤行处决字(2015)003号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2.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经质证,被告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原告在北京中南海周边的府石街进行非正常上访,被民警查获,经训诫后由被告驻京工作组带回。2015年3月7日,被告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沪公(徐)(行)罚决字(2015)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沪公(徐)撤行处决字(2015)003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沪公(徐)(行)罚决字(2015)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决定赔偿原告人民币2197.2元。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当事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造成当事人的损害,且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作出沪公(徐)赔决字(2015)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勇强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崇毅敏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韩连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