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85号罪犯马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湖浔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湖浔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2013)湖浔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马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马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准予减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