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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9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侯永安,刘冀风,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孟庆辉,鞠成文,赵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9979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江,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侯智博。被告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210国道包白公路1.8公里处西侧。法定代表人侯永安。被告侯永安,男,1958年2月9日出生。被告刘冀风,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办事处包白公路1.5公里西侧。法定代表人侯永和。被告孟庆辉,男,1954年1月4日出生。被告鞠成文,男,1972年9月9日出生。被告赵娜,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侯永安、刘冀风、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孟庆辉、鞠成文、赵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五千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夏琳琳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