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字林玲、云南池鸿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字林玲;云南池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字林玲,女,1990年8月17日生,彝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池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子君村****附**。法定代表人曹艾斌,董事长。关于字林玲申请执行云南池鸿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号仲裁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字林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池鸿矿业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张英才审判员 郭 虹审判员 保俊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