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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鹏与正阳县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正阳县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县柏林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姜鹏,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正阳县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正阳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正阳县柏林苑。原告姜鹏诉被告正阳县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县柏林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鹏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县柏林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