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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李树菊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树菊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菊,女,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腾冲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菊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树菊在办理规划采伐本村亚齿把地林木蓄积228.3立方米云南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对亚齿把地、爱家坟的林木实施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李树菊在亚齿把地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树种云南松外采伐杂栎木、桤木、西南桦基3387株,计活立木蓄积198.89701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在爱家坟采伐林木37株,计活立木蓄积9.97939立方米。被告人李树菊在亚齿把地、爱家坟滥伐林木合计活立木蓄积208.876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1、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归案经过、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竞卖结论及相关竞卖记录,被告人李树菊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腾冲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林木采伐审批表等材料复印件;2、证人张某、左某1、左某2、左某3、左某4、董某、刘某的证言;3、腾冲市林业局关于滇滩镇珐族社区左家寨亚齿把地采伐情况的调查报告、腾斟埽磷枉峙爵关于滇滩镇联族社区左家寨爱家坟林木采伐情况的调查报告、林木采伐伐区示意图;4、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腾价鉴(刑)鉴字[2015]1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5、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左某1、董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树菊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李树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菊无视国隶法律,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滥伐林木计活立木蓄积208.876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李树菊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菊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李树菊判樊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树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火李树菊可从轻处罚。扣押的木材变价款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合计5900元,应当予以没收。经调查,对被告人李树菊适用缓刑对所在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树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木材变价款人民币5000元、赃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合计59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再艳审判员  李雪娇审判员  张天自二O-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泽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