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春虹、何富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虹,何富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41-2号申请执行人苏春虹,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何富源,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广西×××××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富源名下的车牌为“桂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苏春虹以最高价竞得。本院决定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并将该车辆变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苏春虹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富源名下车牌为“桂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车牌为“桂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苏春虹所有。三、申请执行人苏春虹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