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167号原告王×,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1(原告之父),1957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女,1986年5月2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1、马×,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12年中旬,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逐渐激化,导致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且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7月21日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3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但半年来双方没有沟通,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变。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辩称:结婚后我曾怀孕,但因原告喝酒后往我肚子上踹了一脚,且当时我血糖高,还有糖尿病,所以就把孩子打掉了。我刚做完流产,原告就打我,但我没想过要离婚。法院上次判决后,我曾找过原告,但他就要离婚,也不理我,让我别去找他。我给他打电话,他就挂了。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间感情没有破裂,是因为我有糖尿病,原告怕我连累他才提出离婚的。如果离婚,我要求原告给我补偿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21日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婚后没有购买住房、汽车,没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家具电器。被告表示其怀孕期间被原告打伤且其患有高血糖、糖尿病等疾病,要求原告支付其补偿款5万元。原告表示因被告骂其家人才还手,而被告是因高血糖、糖尿病等疾病才做流产,故不同意支付被告补偿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2015)丰民初字第07022号民事判决书、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又未能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原告已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未能弥补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被告现患有疾病,又曾为原告怀孕,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定的补偿款,具体数额由本院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二、原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精神抚慰金二万元。三、驳回被告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张×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 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