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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乐善、王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乐善,王金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0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国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厉红樱,系公司员工。被告:蒋乐善。被告:王金香。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乐善、王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