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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红飞诉上海剑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剑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权,董事长。上诉人徐红飞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徐红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红飞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徐红飞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红飞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