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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鲁登飞,李友福,李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暂住本市罗湖区,无固定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暂住本市罗湖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4日傍晚,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在本市罗湖区某村43栋楼下偷走被害人李某丙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2元。2015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来到本市福田区下梅林某村,伺机盗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该村138栋楼下偷走被害人吴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无法鉴定)。2015年10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鲁某、李某甲和罗某(在逃,具体情况不详)三人来到本市福田区景田北三街,盗走被害人金某停放于某超市门口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无法鉴定);同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李某甲又在本市福田区某中医院停车场偷走被害人杜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无法鉴定)。2015年10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本市龙岗区某宾馆913号房将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照片,书证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身份材料、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福田分局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甲、吴某、金某、杜某的陈述,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其中被告人鲁某、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李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菁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哲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