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如花与被执行人高建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如花,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白 如 花 与 被 执 行 人 高 建 新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达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白如花,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高建新(又名高二),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建新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建新的存款至达茂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太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乌云嘎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