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华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阳明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雅朝食品有限公司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华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阳明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雅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祚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明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军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睿,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雅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仲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辽宁华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明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雅朝食品有限公司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阳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辽宁华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应将本案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3000万元,该标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标准,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丽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王怀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