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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敏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33-1号原告:张敏。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生。委托代理人:冯爱芳,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张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