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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4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与李海林、郑红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李海林,郑红艳,方宇,黄静玲,林绍山,林雪萍,李运才,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龙昌路26号(新地标、金色家园)1层04、05号店。代表人陈跃明,行长。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郑红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方宇,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静玲,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绍山,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雪萍,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运才,男,194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中南林景花园1#楼写字楼(东边)。法定代表人李海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林、郑红艳、方宇、黄静玲、林绍山、林雪萍、李运才、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李海林、郑红艳、方宇、黄静玲、林绍山、林雪萍、李运才、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李海林、郑红艳、方宇、黄静玲、林绍山、林雪萍、李运才、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李海林、郑红艳、方宇、黄静玲、林绍山、林雪萍、李运才、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李海林、郑红艳、方宇、黄静玲、林绍山、林雪萍、李运才、龙岩市海盛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