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852号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91号。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莹,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刘莹已向其交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