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应立刚、侯政言等与王玲、莫雅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立刚,侯政言,王玲,莫雅琴,广西正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应立刚。申请执行人侯政言。被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莫雅琴。被执行人广西正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关于应立刚、侯政言与王玲、莫雅琴、广西正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玲、莫雅琴、广西正琅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应立刚、侯政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玲有银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玲的银行存款1226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蓝婷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