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与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联系方式1583238****。法定代表人孙振德。被执行人高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申请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于2015-5-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东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