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彭改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彭改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85号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新。委托代理人孙亚锋。被告彭改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改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68.50元,退回原告368.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