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晓鱼与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鱼,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906号原告张晓鱼,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树建。被告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鱼与被告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鱼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7035元。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