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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红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93号罪犯唐红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鹤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红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红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红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红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