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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杨贵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杨贵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5号申请人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被执行人杨贵付,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杨贵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秦丽娥名下×××号长城哈弗H6小型越野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杨贵付名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东至小南街西至亚泰大街南至原住宅小区北至长铃公司现状围墙华大城二期B11号楼909号,建筑面积75.53平方米(楼栋四角号码6-34/60-79、合同号:902950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宝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