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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保秀与刘兆方、胡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秀,刘兆方,胡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809号之一原告王保秀,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兆方,男,1979年4月6日生,住临清市。被告胡海燕,女,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秀与被告刘兆方、胡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海燕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或8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海燕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或8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张保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