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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初51号原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房宝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宝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甲诉称,199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韩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被告冯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韩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并育有一子,建立起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较为稳定。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情谊,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加强沟通,换位思考,冷静处理,互尽夫妻扶助义务,应能使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和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