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丁涛,阜阳市造纸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涛,女,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法定代表人:刘峰,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玲、丁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