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连雄彪与陆维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雄彪,陆维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81号原告:连雄彪。被告:陆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连雄彪与被告陆维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雄彪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