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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连雄彪与陆维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雄彪,陆维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81号原告:连雄彪。被告:陆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连雄彪与被告陆维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雄彪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