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XX与XX、邵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XX,邵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95号原告: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玉。委托代理人:牛海红。被告:XX。被告:邵俊华。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XX、邵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87.5元退还原告泗水圣禾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