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某盗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汉族,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韩某自愿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国栋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代理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