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素芝诉海城市工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02行初41号起诉人:许素芝,女,汉族,1940年12月23日出生。起诉人许素芝于2016年1月25日以海城市工商局局长罗军、前局长罗忠实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主张和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许素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禹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怡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