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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京花与被执行人金东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京某,金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金京某,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金东某,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金东某给付原告金京某财产分劈款150000元,座落于X镇X住宅楼X号门市房产权归被告金东某所有。逾期被告金东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金京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金东某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X镇X号号门市房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金东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郑石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