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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树森,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