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树森,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