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白明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60号原告:白明发。委托代理人:薛光营,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发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明发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白明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明发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白明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庞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