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楼贵舜、黄贵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贵舜,黄贵根,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贵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贵根,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审被告: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楼贵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法定代表人:楼贵舜。原审被告: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六村。法定代表人:楼贵舜。上诉人楼贵舜因与被上诉人黄贵根、原审被告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楼贵舜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贵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