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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强申请执行王爱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王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爱忠,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系杭锦旗审计局职工。本院在执行赵强申请执行王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爱忠的工资,本案分期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礼审判员 巴音都仁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