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89-1号原告薛某某,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韦林镇仁中村。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西寨乡高洼村。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同州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东兴街。代表人穆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赔偿范围无法确定。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焕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