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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黄某某,松某某,张某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被告人于某某,女。被告人苏某某,女。被告人魏某某,女。被告人闫某某,女。被告人黄某某,女。被告人松某某,女。被告人张某某,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经商议后,以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博雅园小区占用其所在村组土地为由,强迫该小区业主购买八人提供的高于市场价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共强迫包某等22人购买沙、水泥价值293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与包某等22人达成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包某、王某某、王某等的证言及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经商议后,以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的博雅园小区占用其所在村组土地为由,强迫该小区业主购买八人提供的高于市场价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共强迫包某等22人购买沙、水泥价值293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与包某等22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我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博雅园小区卖沙,小区的业主自己买的水泥要进楼里边,我们把他挡住了,想让他买我们的沙和水泥,之后发生争吵,公安机关的民警把我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苏某某,宋红娜,闫X红,魏某某,黄敬芝,于某某,别的没有了,她们都是和我一个村的人。2015年春节过完开始,就在小区门口卖沙。沙是别人送来的,我不知道是谁送的,我就是跟着下力气干活,不知道沙价多少,于某某管着账。一翻斗车沙25元。水泥也是送来的,我不知道价钱,100斤一袋的水泥我们卖给业主25元。苏某某记进多少沙和水泥,还有卖出去多少,于某某管着钱,我们当时是看北边小区有卖沙和水泥,我们几个到北边小区去挡,因为那是我们大屯的地,后来我们看南边这个博雅园小区没有人卖,商量着也卖点沙,因为我们也没有地种,想着挣点钱,北边小区已经有人在卖了,我们就到博雅园小区门口路西堆上沙,弄些翻斗车在博雅园小区门口卖。我不知道挣了多少,我不知道我总共得到多少,有时候十天分给我200多元,有时候十天分给我300多元。2015年7月14日晚上11点多,我们到小区的时候,见到有人开着三轮车拉水泥进楼里边,我们不让进,想让他买我们的沙,他不买,我们拦着不让他们卸车进楼道,让他们拉走,白天过来买我们的沙和水泥,我还给业主说过“找事哩,剩这三几百元干啥”,我们和业主在楼外边商量,让他们白天买我们的沙和水泥,一直没有商量成,后来业主报警了,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我们想让他买我们的沙和水泥。我们七个人晚上喝汤之后就到小区里边跳舞,后来我们走了,还有人在小区里边,我先走,不知道谁留下。之后我都已经睡了,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小区进沙,让我过去,我不识字,给我打电话的号码我不知道是谁的,电话里说两句,我也没有听出来是谁。民警赶到现场之后,民警拿着手电和一个摄像机,我站的远,没有听清他们在说啥,后来我们的人和民警发生争吵,苏某某也在拍照,和一个民警相互推着,后来苏某某倒在地上,民警手里的手电也掉到地上,我不知道民警手里的摄像机有没有掉,也没有看清手电是咋回事掉地上的,我站的比较远,也不注意,就知道个大概,后来我看苏某某倒在地上,就去照顾苏某某,后边的事我不注意,不知道还发生啥事,听见一声枪响。(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因为我们在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博雅苑小区卖沙和水泥的,有人不买我们的沙和水泥,我们说他了,可能是他们报警了。我去的苏某某、刘某某都已经在那了,我也不知道她们咋说哩,那人们还在那搬水泥。我到了以后,我们说的意思是我们几个女的挣个下力钱,你们隔得当晚上上料。我们挡着不让上,因为他们没有买我们的沙和水泥。后来我们就在那僵持住。过来大约一二十分钟,110的民警就过去了。民警去了以后,问我们为啥不让上料。我们说:“我们的地被占完了,我们想挣个下力钱,他们自己半夜偷偷的上上料,我们挣不到钱”。接着,民警就拿着小照相机,在那照相,照坐在道牙上的那几个人,可能是照着谁,不让照,着中间有人上去夺相机,在这个过程中,相机被打掉地上了,由此发生了冲突,后来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苏某某也绊倒了。今年阴历二、三月份开始的,一直到现在。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闫某某、苏某某(别名苏六)、宋红娜、张某某就我们这几个人没事了坐那商量的,我们商量着地被占了,以后没有地了也没有工作,也没收入,找点活干。我们基本上天天都在那,晚上值班的一般是晚上十点去,到十二点结束。我们用的是斗子车,25块钱一斗子车(一斗子车大约一二百斤沙),水泥是25元一袋,不收运费,谁要了我们几个给他推倒屋里。钱给谁了,谁做记录,钱是按天分的,基本上都是平分的。这半年我大概分了有一万块钱左右。沙是过路的拉沙车那买,水泥是在白云检测线往东再往南一点,一中路上买的。这家没有用我们的沙和水泥,我们就是不让他上(沙和水泥),他们没有买我们的沙和水泥,我们不让。我们就是挡着不让他上沙和水泥,没有采取其它的方法,我们当时说要么你们把你们的水泥拉走,不拉走的话,你们给我们掏点钱,当时有人说要一千块钱,后来钱也没给我们。(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2015年过完春节,我们大屯3组的几家村民商量着往博雅园小区供水泥及沙,因为博雅园小区占住我们3组的地了,我们想往小区供料赚些钱。我们一共是八家,包括刘某某家、于某某家、魏某某家、张某某家、宋红娜家、黄某某家、严小红家及我们家。我们八家平均出钱买材料,赚钱八家平均分。因为博雅园小区占住我们地,我们家现在没有地了,我们想在博雅园小区装修供料赚些钱来养家。我们把水泥及沙放在博雅园小区大门口,如果有业主需要装修我们与人家协商,协商后我们把水泥及沙送到业主家。一小斗车沙包括运费是20元,每袋水泥包括运费是25元。2015年7月15日晚大约十点多,我们几个女人见有几个男子往小区内送水泥,我们上去与他们协商,我们想供料,我们与那几个男子没有协商成,我们坐在小区院内与业主发生争执,后来对方报警了。后来,过去两个警察,那两个警察在小区大门口见到报警的几个男子,之后那两个警察到我们几个女人跟前,有一个警察拿个照相机对着我们拍照,我也拿着手机对着警察拍照,另外一个拿手电的警察不让我拍照,他推了我一下,我倒在花池里。自我们往博雅园小区供料后没有其他人往该小区供料。我们供料价比别的小区供料价低,与市场价比多了个运费。(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我们在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博雅园小区卖沙的事情和派出所的民警发生冲突了,在争吵的过程中,我把民警手里的执法记录仪打掉了。2015年7月14日晚23时许,因为我们在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博雅园小区卖沙,有人报警了,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出警。我们在进小区大门里边4号楼二单元(也可能是三单元)对面草坪的道牙上坐着。民警进去以后就问:“谁?谁?……..”我们不让小区的业主自己买沙买水泥,让他们买我们的,就因为这,不知道谁报警了。民警去了以后,要给我们录像,当时民警要给闫某某录像,我当时就在闫某某旁边坐着,闫某某先站起来(对民警)说:“给,录录”。接着我也站起来说:“录啥哩录”。他当时在录,我手一扬,录像机被打掉地上了。当时那民警还说:“哟,坏了”。接着他把相机捡起了,又到西边录去了。到西边的时候民警和我们的人又起冲突了。武武渣渣的,我当时也没往跟前去。今年过罢年开始的,一直到现在。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闫某某、苏某某(别名苏六)、宋红娜、张某某就我们这几个人商量的,我们商量着地被占了,以后没有地了,找点活干。我们是两个人一班,晚上也分班值班,前半夜我们都在那,晚上没事的时候我们在小区里跳舞,我们用的是斗子车,25块钱一斗子车(一斗子车大约四五百斤沙),水泥是25元一袋,不要运费。我们就是不让他上(沙和水泥),他们没有买我们的沙和水泥,我们不让他上他自己的沙和水泥。我们就是挡着不让他上沙和水泥,没有采取其它的方法。(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我们在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博雅园小区卖沙的事情和派出所的民警发生冲突了。我们是2015年春节后开始在博雅园小区卖沙和水泥的,把人分别是魏某某、松某某、黄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张七(不知道大名)。于某某负责进沙、卖沙、分钱,其余人负责运沙,因为博雅园小区占住我们的土地了,别人不可以在博雅园小区卖沙、水泥,博雅园业主如从别处进装修用的沙、水泥,我们八人会挡住不让他们拉,不让别人在博雅园卖沙和水泥。2015年7月14日晚因为博雅园4号楼的两家业主没经我们同意,从别处拉回水泥被我们发现了,我们八人就挡住他们不让往楼上运,后来民警去了,我们和民警发生了冲突,我看见苏某某和民警拉扯,我上去拉苏某某,当时松某某也在旁边,后来民警往西跑,后来民警就开枪了。(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我和我们村另外几个妇女在大屯村博雅园小区门口合伙卖沙和水泥。除了我还有魏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苏某某、松某某。我们都是大屯的。我们卖的沙和水泥价格是一车沙25元,一袋水泥25元。工钱包含在里面。2015年3月份左右开始卖沙。只要白天有生意,我们晚上就把挣的钱平均分了,没有管账的。我个人挣有5000元左右,我们七个人算下来的话有35000元左右。有的我们让进了,有的我们不让进。因为博雅园小区占的是我们组里的地,我们在这里卖沙和水泥也是为了生活,所以他们必须买我们的沙和水泥,如果从外面拉沙和水泥的话我们不让他们进。2014年年底的时候,我们七个人在一起商量:既然盖房子占了我们组里的地,为了找个吃饭门路,然后我们就商量着在博雅园小区门口卖沙和水泥,然后不让别人从别处拉沙和水泥进小区。有的找到熟人跟我们说说好话,然后我们就让进了。我们七个人是昨天晚上23时许转到博雅园小区的,转到小区后我们看到小区里面停了两辆三轮车,上面装的水泥,于是我们就跟拉水泥的人说你们想上料的话可以白天来买我们的沙和水泥,没必要晚上上料,但对方执意要把自己拉的水泥往楼上上,我们不让他们上料,然后我们双方就争执起来了,后来对方就报警了。我们平常晚上都要到小区去转转,防止有人晚上自己从外面拉沙和水泥进到小区装修。(6)、被告人松某某的供述:平常跟我们村其他几个妇女一起大屯村博雅园小区门口卖沙和水泥。我们一共七个人合伙经营卖沙和水泥,另外六个分别是魏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苏某某、黄某某。有人要买沙或水泥的话,我们两两结合用翻斗车把沙或水泥送到业主家,谁跟谁结合不固定,另外有一个人装沙,每个人的分工都不是固定的,累了可以互相替换。一车沙25元,一袋水泥25元。工钱包含在里面。2015年3月份左右开始卖沙。我们平均分配,只要有生意,我们一般当天晚上就把钱分了,没有管账的。我个人挣有5000元左右,我们七个人算下来的话有35000元左右。2015年4月份的一天,有一个男的用农用车拉沙和水泥进小区,因为物业规定小区沙和水泥必须放在小区门口外面,然后用翻斗车拉进去,不让车辆拉沙进入小区,后来那个男的就准备把沙和水泥卸在我们卖的沙堆旁边,当时我没在现场,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男的就和我们这边几个女的吵了起来,后来我们就不让那个男的进,后来警察来了,那个男的才进去。(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们是2015年年初开始卖沙和水泥的。除了我还有魏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苏某某、松某某、黄某某。于某某和苏某某负责管账和联系买沙和水泥,有时也帮助装沙运沙,其余的六个人主要负责装沙、运沙。一车沙25元,一袋水泥25元。工钱包含在里面。我们每个人平均挣有12000元左右,但是这里面包含有我们打扫卫生、拾废品、卖烟酒所挣的钱。一般情况下小区业主自己拉沙和水泥进小区,我们是不让他们进的。因为博雅园小区占的是我们组里的地,为了挣钱,所以我们要求业主必须买我们的沙和水泥。2015年7月14日晚上22时许,刘某某喊我一起到博雅园小区,说是有人上水泥,要过去看看。后来我们八个人就一起去了,到那儿后,看到有人在上水泥,后来我们中的几个就上去阻止他们上料,然后双方就争执起来了,后来对方就报警了。2、证人证言(1)、证人包某证言:我在博雅园小区有住房,是3号楼1单元1202房间,房主写的我父亲包丰显的名字。今年的5月份开始装修的,现在已经装修好了。今年5月份我开始装修位于博雅园小区的房子,之前我们在别的小区也有房子,装修的的时候也被强迫买过料。有过这种事以后,我就到物业上问了,物业上说你直接到门口去问。我就到门口去问,门口有几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当时人家很理直气壮的说:“你们的房子占用我们的耕地了,我们现在没有饭吃,我们卖沙就是为了挣钱吃饭。”我又说:“是不是必须通过你们买?”,她们说:“不通过我们还不行哩”。说到这个程度的时候,我就明白了,不用她们的不行。并且在这个时候,一辆白色小卡车拉了一平车沙,装成一袋一袋的,要往小区里进,这时候,她们几个妇女堵到大门口不让进,他们发生争执了。我也不喜欢看热闹,并且看到这种情况,我也认识到不用人家的沙确实不行。后来我就走了,装修的时候就买她们的沙和水泥了。一斗子车(一百多斤)25元,一袋水泥(100斤)25元,买总共花了1700元左右。听说附近庄上的,她们说占住她们地了。就她们一家,她们总共有八九个人,都是女的。(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叫王某某是南阳市白云检测线北边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博雅园经济适用房小区业主,我的房屋系2014年12月份交付,现准备进料装修,因博雅园小区装修所用的水泥和大沙有村上几名妇女把持,非得高价购买这几名妇女出售的水泥和大沙,所以我为了少找事,就定在2015年7月14日晚上把装修房子所需用的水泥运至小区内。2015年7月14日晚23时左右,我用自己的机动三轮车运了一吨半水泥至小区,因之前和同是蒲山老家的业主邻居商量,我们装修房子时同时进行,这样好省点儿事,所以装修房屋的工头邹常乐(音)在7月14日晚上也找有三、四个人,另外用一辆机动三轮车也运了一屯半水泥到小区内。我们运水泥至小区后有大概十分钟多一点时间,当时我们几人正在从车上卸水泥,有三名妇女骑电动车到我们的三轮车前,先是那个瘦瘦的卷头发妇女(大概有三、四十岁的样子)在那里骂人,说不允许业主私自进料装修,非得用她们的水泥和大沙,并呵斥我们:“停下、停下,让业主过来”,我对她说:“我就是业主。”那个卷发妇女接着说:“那也不行,那也得用我们的料”,接着她就把我的三轮车后门用铁链条锁在4号楼中单元楼道口两侧的不锈钢栏杆上,自己站在楼道入口处,扬言:“再卸都是事!”。这期间陆续又有四、五名妇女骑电动车过来,过来以后把另外一辆停在4号楼东单元楼道口处的三轮车前轮胎用铁链条锁住,这七、八名妇女到齐之后,既不让我们卸货,也不让我们离开,异口同声说:“我们必须要把事情解决了,把已经运进室内的水泥再搬下来并接受处罚后,把水泥再运走。”具体她们要求必须要我们缴纳1000元罚款,因为我们没有按照她们的规矩用她们出售的水泥和大沙。这时,天突然下雨,并且雨点比较大,眼看车上的水泥要浪费,我对这些妇女商量说:“马上雨要下大,要不先让我们把三轮车上的水泥卸至楼道口,否则车上的水泥要被雨水淋坏了”她们一群人都围到我跟前,一人说:“淋坏也活该你,不准往下卸。”我们准备往下硬卸水泥时,她们中间那个白头短发岁数稍大的妇女说:“咋着,找事里是不?”其中有一名妇女还说:“就你们这种情况,在别的小区早就挨打了,在这个小区条件已经很好了。”一看这情况,我们都不敢再说卸货了。眼看雨要下大,我们其中一名卸货的工人想着息事宁人,对她们说:“雨马上要下大,我们这边给500元,让我们把水泥运走算了吧?”那群妇女都说不中。我们没有办法,就让工头邹常乐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报警之后,这边派出所值班人员问明情况后,我们就在那里等待民警前往处理,在这期间,她们那七、八名妇女也在两辆三轮车附近,听到我们报警后,有人还说:“报警也没有用,派出所来过多少回了,咋来的又咋走了”。过有大概十几分钟时间,我们看到有一辆警车到博雅园小区门口后,接着掉头又往北边离开了。那些人看到警车掉头离开后,其中一人对我们说:“咋样,派出所来了又能怎样?实在不中了,我们还去乡政府、去市局闹?”我当时心里别提多难受了,心想:这派出所竟是这个样子?这样明目张胆的欺负老百姓,竟然没人管?接着过有一会儿,邹常乐又接到派出所值班民警电话,问事发地点具体在哪里?接着,警车就到博雅园小区门口了。在博雅园小区门口,从警车上下来两名警察,一名佩戴一杠三星肩章,另外一名佩戴双拐肩章,佩戴双拐肩章的民警手里拿着摄像机和手电把,警察在小区门口简要问明情况后,就进入小区内,走到4号楼中单元楼道口三轮车附近,民警问那些妇女:“是谁锁的三轮车?”那边妇女质问:“谁锁三轮车了?谁锁他们三轮车了?”言外之意是没人锁三轮车。接着那名一杠三星民警说:“你们这是强迫交易,是法律不允许的”,对方那些妇女七嘴八舌的说:“我们下气力吃饭,又没有犯法。”一杠三星民警接着说:“你们今年春上的时候,就有人报警说你们强迫交易,尚未处理你们,今天到现在你们还是这个样?”言外之意是:赶紧收手吧。对方那些妇接着说:“你们派出所又咋着?把人打的头破血流你们咋不管呢?我们的事情,乡书记也解决不了,有本事你把我们的事情解决了”一杠三星民警接着说:“你们的遗留问题,找乡政府解决,我们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你们强迫交易就是不允许的,在此忠告你们。”接着,一群妇女围着民警说:你们把我们的事情解决了,解决不了,就别来缠我们的事情。期间,那名带双拐肩章的警察一开始就架着摄像机,这时民警说要回到小区大门口警车里等着处理,那个岁数稍大、白头、短发的妇女说:“你们不能走!”接着,民警问那名岁数稍大、白头、短发妇女说:“你叫什么名字?”那个岁数稍大、白头、短发妇女厉声反问:“你管我叫什么名字!”然后一杠三星民警面向那群妇女对另外一名警察说:“把她们都录下来,保存证据”,然后另外那名带双拐简章的民警开始对着那些妇女录像,当录像到其中一名身穿黑色短袖、长头发、年龄四十多岁的胖妇女时,那妇女把身体突到摄像机前面说:“照啥照?照啥照?”一边说一边猛的用手把摄像机打落到地上。其她几名妇女跟着起哄:当官的打人了,派出所打人啦。双拐肩章民警赶紧把摄像机从地上捡起来,一杠三星肩章民警接着大声说:“把她们全部录像,录清楚些”。接着,双拐肩章民警继续录像,录到一名短发、上穿浅色衣服、体态中等、个子稍高的一名妇女跟前时,录像机被这名妇女再次打落在地上,接着一杠三星肩章民警对双拐肩章民警说:“把手电把给我,我打手电把你录像,把她们都录清楚了。”然后,一杠三星肩章民警用手电把照着靠北边一点那名锁我三轮车的卷发妇女头面部,让双拐肩章民警录像时,那名卷发妇女说:“照什么照,你照,我也照”,一边说,一边拿出手机对着两警察开始照相。也不知道她的手机是否照相照到警察,只看到她的手机闪亮几下。接着,那名卷发妇女吵着对那名一杠三星肩章民警说:“你用手电把照什么照。”,她一边说,一边申手上来夺民警手中的手电把,同时其她几名妇女也围到民警周围,有吵骂的、有开始撕抓的,场面当时有些混乱。我们几人当时就站在民警后边几米处,我们看这阵势也不敢吭声,因为这群妇女太厉害了,不讲道理。紧接着,那名卷发妇女夺到民警手电把后就开始往后退,民警跟着想要把手电把再拽回来,这时,在卷发妇女往后退的过程中,触到小区院子中间的绿地位置,一下子退卧在绿地上面,接着那些妇女就叫嚷着:警察打人了,警察打人了!一边叫嚷,一边开始追着撕抓那名一杠三星肩章民警,那名双拐肩章民警一看这情况也赶紧往一杠三星肩章民警附近靠拢,两名民警面对一群泼妇赶紧往后退,手电把也顾不上要了,一直往后退有好几米远退到西边水泥路上,民警边退边对那些妇女说:别过来,往后退。眼看局势即将失去控制,这时忽然听到“啪”的一声枪响,一看那名一杠三星肩章民警右手举枪,鸣枪示警。听到枪响后,先是一阵寂静,那些妇女也都停在原地,不敢再往前了,接着就听到那名双拐肩章民警大喊:“往后退,都往后退”,局势稍稍控制下来以后,跟着就看到那名一杠三星肩章民警用手机打电话,大概内容好像是说在白云检测线后边博雅园小区处理强迫交易警情时,手电把被夺走、胳膊受伤、一只鞋子跑丢,情急之下鸣枪示警,请求支援。然后,两名民警就在西边鸣枪处等待,那些妇女在东边我的三轮车附近,开始有人吵闹着:警察打人了!把人打伤了!有本事你们把我枪毙了。问他警号多少?叫啥名字?接着一杠三星肩章民警对他们说:“181***(没记住),我叫陆*(没记住)”。接着我们看到:一个个子稍高、穿着稍好、三十多岁的女子在东边大声说:“110吗?白云检测线后边博雅园小区有点民事纠纷,蒲山所警察陆*到这里后,持枪打人,已经把人打倒,为啥?你们快点来了就知道了”。然后,过有一、二十分钟的样子,开始陆续有派出所民警开始赶到现场。接着就是快要下大雨了,我们几个人把三轮车上余下的水泥卸下车,放在楼道口入口处,这次那些女人没敢再拦着不让卸货。接着,进来好些警察和几辆警车,把这几名妇女都带离博雅园小区了。然后是作为现场目击证人,我来到派出所提供证人证言。她们深夜短时间内赶到小区,也许时小区门卫或者什么人给她们报信,一下子赶到七、八名妇女,说明她们这些妇女肯定是有人组织,有人领导她们的。因为她们一直在强调:建设博雅园小区占用她们大屯村的土地,她们就是大屯村上的,所以博雅园小区不允许不通过她们往小区内运水泥、大沙。因为她们的水泥、大沙我听说卖的非常贵,具体我不清楚,只是听说用那些妇女出售的水泥、大沙装修下来,仅水泥、大沙就要多花费两千元左右。而我自己又有机动三轮车,所以我为了省些装修花费,想着趁深夜里把水泥运到室内,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3)、证人王某证言:今年3月份,我装修房子的时候,我问门口卖沙和水泥的女的,沙和水泥的价钱,她们说:“沙一斗子车25元,水泥一袋(50公斤)28元。我嫌贵,我问是不是非得使用你们的沙和水泥,她们说:”必须用她们的,别的不让进。”后来,我也就用他们的沙和水泥了。因为之前,我在南阳市别的小区,也见到过类似情况,为了避免麻烦,也就认了。在我房子装修后期,小区里有别的业主往小区里进沙和水泥,她们拦着不让进,这是我亲眼见到的,卖沙和水泥的女的应该都是附近庄上的,平常就是六七个老妇女在这招呼卖。如果要是不用她们的沙和水泥拦挡着不让你自己进沙和水泥,你房子装修不成。总共用了1450元的沙和水泥。博雅苑小区是就她们一家,别的进不来。3、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实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的经过。(3)、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赔偿款收据证实包某、张国中等22人收到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赔偿款,对八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4)、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宛正专审字(2015)第146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博雅园部分业主在八被告人处购买沙、水泥共计人民币293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且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沙、水泥商品价值29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松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八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及被告人张某某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苏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魏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闫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牛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