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与桃林沟村委会违法占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31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72967876-4。法定代表人史满瑞,男,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明,男,该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牛良玉,山西世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7519685-4。法定代表人史亨友,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因违法占地被处以罚款7242元的执行内容。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于2015年5月4日对桃林沟村委会修建马棚未批先建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桃林沟村委会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擅自动工修建马棚,现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现场监察表、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实地勘测报告,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桃林沟村委会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桃林沟村委会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会审委员会会审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鉴于大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对违法占地面积1448.3㎡,按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7242元。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国土资源巡查监察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探笔录及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称,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在桃林沟村擅自动工修建马棚,现已建成,属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7242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作出“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权、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作出程序等均无异议。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和魏家峪村的交界处修建了马棚。经调查,该建筑的动工时间为2013年5月,马棚已建成。当即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测绘及土地勘测,马棚占地面积1448.3㎡。2015年6月1日,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因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于2015年6月4日作出了“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因未批先建违法占地修建马棚被处以的罚款72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3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1448.3㎡修建马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依法作出的“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阳国土资郊平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村民委员会因违法占地被处以罚款7242元的执行内容。审 判 长 王宝翠审 判 员 翟彦文人民陪审员 葛瑞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