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杜某某,女,1987年10月26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23日生。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已经分居满两年,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杜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