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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加林与唐良富、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加林,唐良富,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84号原告:丁加林。委托代理人:毛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良富。被告: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加林诉被告唐良富、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10元,由原告丁加林负担。审 判 长  沈 兵审 判 员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款: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