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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85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又名魏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1)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某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魏某某已交纳案件款600元及执行费5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件款。故(2001)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魏某某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魏某某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