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7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春清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清,李铁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728号原告赵春清,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铁柱,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负责人左烈,总经理。原告赵春清诉被告李铁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清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隗 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