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候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277号原告候某。委托代理人孔红安。被告张某某。原告候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红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诉称,自己与被告1998年打工时相识,199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自己大吵大闹,2011年底被告去西安打工,从此杳无音讯。为此自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在西安打工时相识,于199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携其与前夫所生孩子到原告家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2011年底被告因其女谈男朋友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遂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原告多次劝说未归,并于2014年6月14日失联,原告遂于2014年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警,但被告张某某仍无下落。现原告候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在《西部法制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张某某送达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公告期届满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报警记录、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原告多次劝说无效,现又下落不明,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未能查明,本案不予涉及,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男女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候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