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磊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486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69号原告:吴磊,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原告吴磊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下简称锦江麦德龙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下简称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15年8月14日在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处购买H牌公爵夫人水杯370ML,H牌公爵夫人鸡尾酒杯210ML,H牌公爵夫人咯杯320ML,产品标签上执行标准QB/T3558,质量等级:一等品,被告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处销售其他同类玻璃杯并没有质量等级,于是原告花费1900元购买了共计32盒上述三款型号的玻璃杯,被告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出具了发票。该涉案产品所执行的是QB/T3558标准,在该机吹玻璃杯标准QB/T3558里根本没有对等级划分,该涉案产品标注的产品等级一等品是虚假的。被告作为专业的销售者,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法定义务后,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上所执行的QB/T3558标准里标注的一等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综上所述,以上涉案产品利用虚假一等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退还原告购货款1900元。2、被告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5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在被告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处购买到H牌公爵夫人水杯370ML(12盒、单价57.8元、折后货款624.24元),H牌公爵夫人鸡尾酒杯210ML(8盒、单价95元、折后货款684元),H牌公爵夫人咯杯320ML(12盒、单价54.8元、折后货款591.89元),全部货款折后共计1900元。进口商名称:厦门忆通百货有限公司,原产地:泰国曼谷,执行标准:QB/T3558,等级:一等品。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3558-1999《机吹玻璃杯》,没有等级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共支付货款1900元,原告已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产品标注等级为一等品,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根据执行标准QB/T3558-1999所确定的等级,但实际上,该标准没有等级规定。因此,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900元并赔偿5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被告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退回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给被告锦江麦德龙广州天河商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退还货款1900元给原告吴磊;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赔偿5700元给原告吴磊;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吴磊返还“H牌公爵夫人水杯370ML(12盒、单价57.8元、折后货款624.24元),H牌公爵夫人鸡尾酒杯210ML(8盒、单价95元、折后货款684元),H牌公爵夫人咯杯320ML(12盒、单价54.8元、折后货款591.89元)”给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如原告吴磊不能退回上述产品,则以上述货款折抵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应退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