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秦林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林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刑初3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林虎,农民。1996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马村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林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林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秦林虎在焦作市新华街解放路十字路口附近卖给吸毒人员高某一小包毒品,高某将自己所偷的一辆电动车抵给秦林虎。2、2015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秦林虎在焦作市山阳区马作村北口,卖给高某一小包毒品200元。当日18时许,高某被定和分局巡防队员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查扣一小包毒品,经称量该疑似毒品净重0.49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咖啡因成分。被告人秦林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秦林虎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属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秦林虎在焦作市新华街解放路十字路口附近卖给吸毒人员高某一小包毒品,高某将自己所偷的一辆电动车抵给秦林虎。2、2015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秦林虎在焦作市山阳区马作村北口,卖给高某一小包毒品200元。当日18时许,高某被定和分局巡防队员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查扣一小包毒品,经称量该疑似毒品净重0.49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林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照片、证明情况说明二份,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理)字(2015)156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焦作市禁毒委员会出具的上缴毒品单据,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服刑证明,被告人秦林虎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林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林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林虎系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林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属犯罪事实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林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个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中艳第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