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恢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兰平与柳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平,柳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平。被执行人柳廷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平与被执行人柳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廷鹏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411.04元,本院向申请人张兰平退还执行款6411.04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