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厚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4刑初19号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厚企,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2015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厚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悄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厚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刘厚企与朋友吕某在宁安镇x街xx烧烤店内用餐、饮酒时,吕某与同在饭店内用餐的被害人张某及朋友王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刘厚企与朋友将三人拉开后,见张某与王某又用铁桶砸打吕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张某左大腿二刀,右大腿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伤残达十级。经侦查,被告人刘厚企于2015年8月27日被宁安市公安局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9日达成如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厚企与朋友吕某赔偿被害人张青山37000元、赔偿王某13000元,其中被告人刘厚企赔偿二被害人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吕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宁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厚企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厚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