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散散A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散散A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1539号 罪犯散散A,女,1978年4月7日出生,缅族,缅甸国籍,五年级文化,原住缅甸联邦仰光省半喊市亚登那路,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散散A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满后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以(2007)湘高刑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散散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满后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2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穗中法刑执字第5958号裁定书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散散A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散散A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散散A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散散A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